☆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对象和奖励标准
1、奖励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同时符合以下一条件的农村居民(包括城镇无业人员):
(1)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
(2)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生育的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村居民;
(3)年满60周岁已婚未育亦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2、奖励金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奖励对象亡故为止。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和扶助标准
1、扶助对象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的条件、申领程序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渠道和奖励标准
1、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3)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单方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2、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镇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镇,并附下列材料:①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含小孩户籍证明材料);②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③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二寸三张)。上述原件由镇经办人审核无误后根据需要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本人。
(2)审查。镇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送达。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镇报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时审查,符合颁发条件的,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交由镇代为发放;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并在二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或交由镇代为送达当事人。
3、发放渠道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4、发放标准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和审批程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镇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所在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3)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4张;(4)再婚的、收养子女的、病残的、外来婚进的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离婚证书(包括离婚时子女的归属材料)、收养证书、《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流入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等。上述原件由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经办人审核无误后根据需要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本人。
2、初审。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审批。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其中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查工作由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科组织实施。拟批准的在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单位、村、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上报至市(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4、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名单及加盖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钢印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至各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批准名单由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留存,《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由镇(服装城、旅游度假区)发给申请人。
5、归卷与存档。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每一例再生育申请审批档案,在审批结束后归卷并存档。
☆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对象:自2008年4月1日起,凡自愿选择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的已婚育龄群众。
奖励标准:
1、结扎:一次性奖励500元;
2、上环:一次性奖励200元;
3、皮埋:一次性奖励100元。
☆ 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
1、避孕药具发放;
2、孕情环情监测;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
4、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
5、输精(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主办:梅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咨询电话:5266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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